14層高樓遮了小區的陽光,12住戶將高樓告上法庭,請求賠償遮光損失。在侵權行為確實存在的前提下,被遮擋的陽光該用什么價格來衡量?通過對遮光后房屋價值貶值的鑒定,根據不同樓層不同賠償的原則,昆明中院首次終審判決了昆明市“采光權”侵權案。昨日上午,住戶們在昆明中院領到了4萬至6萬不等的“采光賠償款”,共計53萬元。
高樓遮光 12住戶索要采光賠償
12年前,關上北路E棟單元樓建成,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楊先生、李女士入住后一直住得挺舒服。但去年開始,一切都變了。
住戶們說,他們小區附近新起的一棟大樓遮了他們的陽光,住戶采光減少了,通風等正常生活也受到影響。就在這幢叫“寶海明珠”的大樓剛建蓋到七八層的時候,他們就找對方理論,對方拿出相關的審批手續,他們本想算了。然而,隨著時間一天天的過去,這樓越蓋越高,最終建到了14層,足足是他們所住樓房的2倍。關上北路E棟一樓的少數住戶甚至終日不見陽光了。
住戶們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對方賠償居住環境惡化造成房屋的實際價值損失。
法院:采光權受侵犯 可獲賠償
經過官渡法院一審、昆明中院二審,被告始終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寶海明珠大樓確實妨礙了原告的房屋通風、采光、日照。
昆明中院重新對寶海明珠大樓是否對關上北路E棟樓房通風、采光、日照造成妨礙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測量,關上北路E棟樓房日照不能滿足冬至日1小時以上的時間,鑒定結果確認了寶海明珠大樓在通風、采光和日照方面對關上北路E棟樓房的影響。
昆明中院認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正確處理采光、通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遂作出判決:由開發商賠償12住戶4萬至6萬不等的費用。
法官說法
以“遮光后房屋價值貶值多少”作出判斷
陽光有價否?被遮的陽光到底以什么價格來計算?賠償額度怎么把握?記者采訪了此案的審判法官王政。
王政表示,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1小時。本案中業主所住宿舍樓與新蓋高層樓房間距為11.4米,而規范間距應為37.63米,由此造成業主們的宿舍樓日照時間不能滿足1小時以上的時間。據此認定,業主們的采光權受損。
王政說,我國目前的法律對采光權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法官通過對遮光后房屋價值貶值的鑒定,根據不同樓層不同賠償的原則,作出了判決。
王政說,當今城市化發展步伐很快,土地價值升值快,市民對房屋的采光權、通風權要求也越來越高,此案提醒開發商在開發房地產項目時,要嚴格按建設規劃執行。而建設行政審批部門也要加強監管,在審批項目時就要將采光、通風等因素考慮進去,以免日后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