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行授權拍賣行拍賣房產一處,王某通過競拍購得該房產,半年多卻未取得房產及有關手續。近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法院一審判決典當行三日內將房產交于王某,并協助辦好手續,拍賣行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3日,郭某以自有房產一處與某典當公司典當金額100000元,期限自2006年10月3日至11月3日。合同到期后,郭某一直未贖當。2007年6月13日該典當公司與日照某拍賣行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典當公司將上述抵押的房產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2007年4月8日,王某通過競拍,以220 500元競買了該房產。但此后,王某一直未取得該房產及有關產權過戶手續,于2007年11月10日將拍賣行及典當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履行交付義務并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對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即房屋產權登記證書是不動產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本案原告雖然通過拍賣形式競買了房屋,但是應當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被告日照某拍賣行作為中介機構,理應按照約定移交標的物,而未移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某典當公司在第三人未續當、贖當的情況下,通過合法的拍賣程序依法處置了第三人典當抵押的房產,其應當向原告王某交付拍賣的房產并辦理相關的房屋產權過戶變更手續,但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義務,亦構成違約。據此,法院判決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