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戴先生發現,自己房產證上的房屋面積比購房合同上的面積少了,他找到開發商,獲得了370元退款。
兩年前,戴先生在翠屏區南岸西區購買了一套房,購房合同上注明該套房產預測的建筑面積共88.66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71.43平方米,公用部分和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為17.23平方米,計價方式按照套內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3280.22元。
不久前,戴先生從市房管局拿到了房產證復印件,鄰居告訴他房產證上的房屋面積比購房合同上注明的面積少了,可以找開發商退還相應房款。戴先生注意到自己房產證上注明的建筑面積為88.23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71.32平方米,與購房合同上注明的面積分別相差0.43平方米和0.11平方米。
根據其購房合同上關于面積差異的處理約定,雙方可以按照下列3種方式處理:
一是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二是按建筑面積計價。建筑面積、套內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根據實測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三是雙方自行約定。
戴先生帶著房產證復印件、購房合同和自己的身份證來到房產開發公司,對方退還給他370多元,其中包括房款、契稅、維修基金,但沒有物管費。小區物管人員說,他們還不知道哪些業主的房屋面積少了,按照以前的慣例,如果業主的房子面積少得不多,比如0.1平方米,只有幾元錢的差別,他們不會退物管費。
房產開發公司工作人員解釋說,根據合同約定和宜賓的政策,退款和補款是按套內面積計價的。當問到開發商為何不主動通知購房者面積差異可以退款時,工作人員說,當初在開具相關發票時已經告知,可能戴先生沒有注意。而戴先生了解到,他所居住的小區不知道房屋實際面積“縮水”可以退款的人還不少。
宜賓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某認為,房屋的實際面積和購房合同上的面積有差別,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有義務告知買受人,不過買受人在拿到房產證(或房產證復印件)后也應該主動核對其面積,出現差別,應該按照購房合同上的約定條款補款或退款。需要注意的是,買受人拿到房產證(或房產證復印件)后,應在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兩年后,權利就失效了。此外,無論是按套內建筑面積還是建筑面積計價,面積不足退給買受人的房款應該是一樣的,而實際面積少了,凡是以面積計算的相關費用都應按相應比例退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