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以下方面享有權利并負有義務:
(一)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1.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依照物業管理辦法和物業管理合同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3.依照物管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4.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二)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1. 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 接受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居民的監督;
3. 對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管委會審議,并經管委會認可;
4. 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