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定,小區物業公司僅具備服務權,利用小區設施所得公共收益,必須全部用在小區公共設備維修、業主日常文體活動。但業主要求公布或查閱收入、使用情況,往往被拒,訴至法院后判決結果也不一,主要原因是法律û有明確哪些情況可以公布或查閱。
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¼;(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λ、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