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市長 林樹森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條 建設、規劃、公安、價格、工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 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是指:
(一)物業的所有權人。
(二)已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且所購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三)持有空置物業的建設單位。
第六條 業主的主要權利是:
(一)參加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業主的主要義務是: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規定。
(四)按時交付分攤的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本辦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過一年的。
分期開發的大型住宅小區,經已交付使用的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申請,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在物業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九條 業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應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人數在300名以下的,由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
第十條 業主代表的產生應經其所代表的業主中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通過。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代表出席。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出席大會的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通過。
第十二條 業主的投票權按每戶一票計算,物業建筑面積每一平方米為投票權的計算份額,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處理。
第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三)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修訂案并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四)依法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后負責履行。
(五)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活動。
(六)監督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的使用和維護。
(七)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依照公約規定進行處理。
(八)審議決定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
(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維修基金,模范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四)未發生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少于5人。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實行年度工作檢查制度。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的報告及其資料。
(四)業主公約。
(五)其他相關資料。
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本辦法的,應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辦法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經業主委員會主任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經過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區、縣級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業主委員會罷免其委員資格,并按本辦法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補選委員。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其職責或無正當理由推遲、拒絕組織換屆改選的,區、縣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進行換屆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