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物業管理推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的社會化、市場化管理體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鼓勵依法成立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制定行業服務等級標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物業管理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提交書面報告或者建設單位已不存在的,業主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請求。
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五至十一人組成。業主代表由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其成員名單。
第八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ㄒ唬┐_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ǘ┎輸M《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ㄈ┐_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權數的方法;
(四)確認業主身份和核計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和產生辦法;
?。┙M織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七)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的(一)至(六)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投票權數等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
第九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委員五至十三人的單數組成。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
第十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根據住宅套數和建筑面積確定。具體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ㄒ唬┳≌飿I一套計二十個投票權數,建筑面積不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套計算,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每滿十平方米增加一個投票權數,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計算,但未售物業部分的投票權數不得超過總投票權數的百分之三十;
?。ǘ┓亲≌飿I建筑面積每滿一百平方米計二十個投票權數,建筑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計算,超過一百平方米的每滿十平方米增加一個投票權數,不足十平方米的部分不計算。
經籌備組確定,也可以以住宅套數或者以建筑面積確定投票權數。
物業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能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確定。
第十一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委員任期、補選和換屆等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參加。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也可以由業主決定以其他方式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以業主代表參加的形式召開的,到會業主代表應當能夠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內容進行投票表決。數人共有一個物業的,共有人可以推選其中一名共有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ǘ┌l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ㄈI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將業主大會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告知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情況。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蜕婕叭w業主的物業管理糾紛進行訴訟;
?。ǘ┰诮鹑跈C構開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