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物業管理;
(二)在房屋使用前,將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維護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項以及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
(三)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代管維修基金,按照業主委員會審定的財務預算使用維修基金;
(四)經常對居住小區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養護;
(五)發現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
(六)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限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七)做好物業管理費用收支的各項帳目,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八)6個月公布1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九)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十)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并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一)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要求,做好其他管理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