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公布。已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經約定可以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收取費用的,業主和使用人有權拒付。
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公布。已按照本條例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經約定可以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收取費用的,業主和使用人有權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