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逐步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第三產業優惠政策。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與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業主除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二)推選業主代表,享有被推選權;
(三)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
(四)要求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違反共同利益的行為。
業主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配合、支持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八條 業主大會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關系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批準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審核批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除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經業主大會批準,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管理方案、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工程項目年度計劃;
(二)經業主大會批準,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遵守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經營和管理活動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不合法、不適當的行為予以監督制止。
第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住宅建筑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區道路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住宅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