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報所在地房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實際使用結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報所在地房管部門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實際使用結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