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榮高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麗水市物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國家級、省級、市級物業管理示范小區創建活動。
為扶持物業服務企業的發展,在實施物業服務的活動中政府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優惠。
第六條 市建設局是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市區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局蓮都區分局、麗水開發區分局具體負責各自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價格、公安、民政、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建立小區聯席會議制度,協助物業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建立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協調物業管理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條例》、省《條例》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有關物業管理的合法權益,履行規定的職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戶數少于50戶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征求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擁有共同的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確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選址或規劃設計條件中應予以明確,并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中予以落實。
舊城區規劃范圍內新開發建設的住宅,與周邊原有住宅區房屋相毗連的,經相關業主同意,可以歸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并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及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指導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及開展相關工作。
籌備組一般由5-7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代表各1名、業主代表3-5名。籌備組的組長可由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的業主代表由業主推薦或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推薦公示后產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配合籌備組開展工作。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預繳籌備經費由物業管理部門代收代管,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竣工驗收前一次性向物業管理部門預繳籌備經費。籌備經費使用應堅持節儉、合理、按實結算的原則。具體預繳標準按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5元計算,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最低不少于1萬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業主代表的產生、業主投票權、業主大會制度按照省《條例》的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應當制訂業主公約。業主公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業主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數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和人數以及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人數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大小確定,一般由5-15人(單數)組成。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分期開發的物業符合省《條例》第八條規定要求的,可以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委員會。
新進物業的業主入住后,應當按相應比例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增補的候選人從新進物業的業主中推舉。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任提議或經物業管理部門、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