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活動應向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方向發展。提倡住宅類物業和非住宅類物業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范圍內,負責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價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所在區域內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城市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調解社區內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同設施設備、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只有單一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較多不便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經多數業主同意的,可以以單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積、業主人數為選舉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
第九條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二年以上;
(三)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積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特殊情況,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條 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以首先組織成立由業主推選代表組成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機構,負責業主大會成立的具體工作。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機構,也可以征得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及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組成。
第十一條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屬于住宅類物業的,為一戶一票制,一戶擁有兩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數計算票數。屬于非住宅類物業的,以業主擁有的建筑面積每一百平方米計算為一票;單戶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計算為一票。業主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代表行使投票權,應當事先征求和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委員會的辦公場所和經費、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等事關全體業主利益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應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召集,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十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受理申請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督促召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果和選舉情況報告、業主公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到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業主委員會選舉結果、業主公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委員會備案和公示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并公示。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議、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受益業主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根據核準的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物業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質核定。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企業,不得從事原定資質標準相應等級的物業服務。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管理;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服務費用;
(三)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
(四)對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損害的,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