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皇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對管理的星河綠洲小區業主收取2005年度物業管理費時,有四戶業主以皇冠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在衛生保潔、安全保障存在瑕疵、老年活動中心、公廁沒有建立等理由,拒交物業管理費。協商不成,2006年初,皇冠物業將四戶業主告到宿豫
某市皇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對管理的星河綠洲小區業主收取2005年度物業管理費時,有四戶業主以皇冠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在衛生保潔、安全保障存在瑕疵、老年活動中心、公廁沒有建立等理由,拒交物業管理費。協商不成,2006年初,皇冠物業將四戶業主告到宿豫區人民法院,要求四戶業主至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一審判決四戶業主酌情補繳,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宿遷中院,中院終審判決四戶業主補繳全額物業管理費。
法官點評:法院之所以判決物業公司勝訴,主要基于兩點理由。一是基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特殊性。服務合同是一個持續性的長效雙務合同,確定是否違約,不能以一時一事為標準,而要放在全年整體情況中去考量;物業服務對象是眾人,客觀要想做到人人滿意是很難的。因此,考量標準只能以絕大多數人意見為標準,不能以少數人意見為依據;二是基于公平原則。物業管理是一個微利行業,只要提供了服務,沒有嚴重違約,業主就應按標準及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否則,隨便找個理由就拒絕繳納,不僅會造成物業管理公司難以開展服務,對物管公司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