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力 中國法院網訊 醉酒的騎車人郭先生從居住小區的一個陡坡沖下后,與停靠在小區路邊的清潔作業車相撞后倒地身亡。郭先生19歲的女兒小樂(化名)為給父親討個公道,和奶奶一起把駕駛專項作業車的司機和該小區物業公司告到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作者:李力
中國法院網訊 醉酒的騎車人郭先生從居住小區的一個陡坡沖下后,與停靠在小區路邊的清潔作業車相撞后倒地身亡。郭先生19歲的女兒小樂(化名)為給父親討個公道,和奶奶一起把駕駛專項作業車的司機和該小區物業公司告到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小樂及奶奶撫養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22萬余元。其中,精神撫慰金祖孫二人各5000元。
2004年12月2日14時20分,司機張某駕駛該小區物業公司使用的、已停駛且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的中型專項作業車,在該小區一棟樓前的馬路右側頭西尾東停靠。適有小樂之父郭先生騎著自行車由西向東靠左側駛來,自行車前輪與中型專項作業車左輪撞觸,郭先生倒地死亡,自行車損壞。2004年12月17日,豐臺交通支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郭先生承擔主要責任;司機張某承擔次要責任。2004年12月16日郭先生的姐姐領取了物業公司支付給郭家的1.5萬元。
物業公司在法庭上辨稱,當天,物業公司司機張某駕駛的清潔作業車,在封閉的小區內正常作業行駛至一棟樓前,停靠在馬路右側,下車檢查樓前的污水井情況。這時,事故當事人郭先生醉酒后,騎自行車逆行順馬路陡坡沖下,迎面撞在停靠在路邊的清潔作業車上,經搶救無效死亡。郭先生死亡,實屬本人違反“右側”通行的交通規定造成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賠償,既沒有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公司不能接受。根據豐臺交通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在死者本人。被告已實際支付給原告1.5萬元,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司機張某辨稱,當日,張某駕駛的清潔作業車正常停靠在一棟樓前的馬路右側,然后下車檢查污水井情況。這時郭先生醉酒騎車撞到作業車上死亡。此次事故是郭先生本人造成的,張某是正常工作中的履行職務。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先生醉酒騎自行車靠左側通行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照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的規定,郭先生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司機駕駛停駛且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使用其他機動車得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豐臺交通支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法院予以確認。
司機張某與郭先生發生交通事故時,張某是為物業公司履行職務期間,故司機所應承擔的責任,由其服務單位承擔。原告要求司機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公司應按照司機所負責任的比例賠償原告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交通費、喪葬費等合理損失,賠償數額法院依法確認,原告要求賠償數額的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郭先生在家中6個子女中排行老二,他的哥哥已經去世,他的死讓七旬老母親再次經歷了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痛苦。其女小樂現正上高中二年級,且患有腎病綜合癥等疾病,在生活和看病都需要父親的照顧的時候,她卻永遠地失去了父親。郭先生的前妻、小樂的母親代理小樂出庭領取了判決書。觸景生情,她失聲痛哭,從此,病弱女兒的未來將壓在她一個人的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