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表現:沒有成立正規的物業管理公司,造成物業管理水平低,服務質量差;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不落實,造成小區公用設施的維修、興建、保養等問題難以解決;制度不健全,管理秩序混亂;亂收費現象嚴重;管理者與業主之間權責利不明確,
目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表現:沒有成立正規的物業管理公司,造成物業管理水平低,服務質量差;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不落實,造成小區公用設施的維修、興建、保養等問題難以解決;制度不健全,管理秩序混亂;亂收費現象嚴重;管理者與業主之間權責利不明確,影響小區物業管理的正常進行。針對以上問題,主要表現以下幾方面表現:
(一)物業管理責任的爭議。只要沒有另行成立產權人(及合法使用人和居委會代表)為主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責任仍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二)物業管理收費的爭議。為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物業管理單位、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逐步完善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市場機制,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了《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該《辦法》中確定了價格形式有3種: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盡管各地收費可略有差異,在實際操作中仍應按《辦法》及物業管理費用籌集規范處理。
解決糾紛的常用方式
物業管理由于其活動范圍的廣泛性、服務對象的復雜性,物業管理過程中的糾紛也往往是多種多樣的,針對不同類型糾紛應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處理。一般而言,處理糾紛的方式大體可分為三個層次:
(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無論是業主間還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間,或是業主與其他第三者間的糾紛都可首先通過調解,協商以得到糾紛的圓滿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通過物業管理協會或消費者協會協調解決,或是申請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理部門調解。
(3)對于一些嚴重的侵權行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4)其他方式。如對于違反管理辦法和業主公約等規定者或是拖欠或拒交各種應交費者,有些地方往往給予違反規定者或拖欠者取消部分業主權利或給予罰交滯納金處罰;而有些則采取停水、停電和停氣的辦法處理,這種方式雖然有時有效,但與一些政府法規不符,應當慎用,如果想采用這種辦法,則最好將有關條款寫進業主公約,待業主簽約認可后再付諸實施,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處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