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李某想購買一套房屋,經親戚介紹,聯系到了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業務員王某。王某口頭承諾,只要李某購買自己推薦的房屋,在辦理房貸時可以享受七折房貸利率的優惠。李某相信了王某的口頭承諾,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但事后李某在王某的帶領下到某擔保公司
【案情簡介】李某想購買一套房屋,經親戚介紹,聯系到了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業務員王某。王某口頭承諾,只要李某購買自己推薦的房屋,在辦理房貸時可以享受七折房貸利率的優惠。李某相信了王某的口頭承諾,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但事后李某在王某的帶領下到某擔保公司辦理銀行貸款面簽時卻被告知,由于該處房產規劃用途是辦公、公寓,李某非但不能享受優惠,反而要承擔超過普通貸款1.5倍的利率。 由于房貸利率與之前王某承諾的不符,遠遠超出了李某的經濟承受力,所以李某不得不放棄購買房屋,解除合同。 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訴到法院稱,李某出于自己原因解除合同,不能排除房地產經紀公司給付居間費用的義務,要求李某給付居間費用。庭審中,房地產經紀公司否認曾經承諾過保證李某享有貸款利率方面的優惠,李某又提不出任何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支持,而王某已離開房地產經紀公司。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房地產經紀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判決后,李某不服,上訴至中院。鑒于李某經濟狀況實在困難,法官在法庭上進行了努力調解,最終房地產經紀公司同意減少李某居間費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評析】在人們慣性思維里,通過熟人辦事往往可以事半功倍,也讓自己放心。然而本案中因李某過于信賴“熟人”的口頭承諾,在簽訂合同之時未詳盡了解房屋用途以及相關政策,導致自己承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從法律角度而言,一審判決李某承擔居間費用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個居間合同關系糾紛,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諸如房產中介公司,意即法律上規定的居間人,其實質上通過其所掌握的房產信息為買方和賣方架起溝通的橋梁,從中獲取這一信息的對價(報酬)。一旦居間人(中介)促成了房產買賣合同的簽訂,就表明其完成了居間義務,應當獲得居間報酬。但《合同法》亦明確規定居間人“有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的義務,如果違反這一如實報告的義務,導致委托人作出錯誤決策的,委托人便享有拒絕支付報酬的抗辯權。本案中,中介王某確實沒有如實的將“房屋用途系屬于辦公、公寓”這一影響委托人判斷的重大信息告訴李某,直接導致了李某的合同履行不能,客觀來說,王某存在違反居間義務的情形;但是因為李某在庭審中無法就此進行舉證,導致其因舉證不能產生敗訴的法律后果。 二審法院從解決糾紛的角度出發進行調解,降低雙方各自最初的預期,從而達成調解協議。本案以調解作為最終處理結果,實際上是一個雙贏的結局。一方面,房產中介公司雖然減損了部分金額,但因為調解協議往往自愿履行的可能性較高,且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在出具調解協議的時候便直接履行,省卻了后續執行程序的繁瑣以及執行的經濟成本。另一方面,對于李某來說,二審判決改判的可能性也較低,調解能少支付一點算一點,也算是挽回自身的損失。這對李某類的人來說,亦是個教訓,畢竟對尋常百姓而言,購房畢竟是人生一大事,應當予以慎重,不僅應避免輕信他人之舉,也應自行了解相關政策,細心查閱有關合同文本及資料,并注重交易痕跡的保留,也即證據的收集和保留,以防今后訴訟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