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田苗苗 通訊員沈惠光 業(yè)主吳某犯罪蹲班房后,債主包某未經(jīng)許可就搬進了他家居
□本報記者田苗苗
通訊員沈惠光
業(yè)主吳某犯罪蹲班房后,債主包某未經(jīng)許可就搬進了他家居住。吳某因此將包某告上法院,法院認為:入獄服刑人員的民事權(quán)利同樣受到法律保護。6月2日,閘北法院判決包某遷出該房屋,并支付9個月的房屋使用費,共計9000元。
2003年吳某入獄服刑,名下一套位于滬太路上的房屋自此無人居住。去年7月,包某擅自搬入該房居住,并拒絕搬出。吳某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包某搬離該房,同時要求其支付2007年7月15日至2008年4月15日總計9個月的房屋使用費,每月1000元,共計9000元。
包某承認了這一事實,并對每月1000元的使用費沒有異議,但表示自己之所以遷入系爭房屋,是因為吳某欠了自己一大筆債務(wù),因此不愿搬離該房屋,主張由法院依法判決。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8月,吳某因詐騙罪被浦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去年7月15日,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擅自遷入系爭房屋并居住至今,期間未支付使用費。法院認為,吳某雖犯罪入獄,但其合法的民事權(quán)益同樣受法律保護。本案系爭房屋是原告私產(chǎn),被告未經(jīng)原告同意擅自入住,該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quán),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遷出并支付使用費用,于法有據(jù),應(yīng)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