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單位單方面提高收費標準,隨意增加收費項目;任意減少管理項目和內容;公共設施不到位;對房屋及附屬設備、公用設施等修繕不及時;不履行或不按約履行其他管理職責等。物業管理單位亂搭亂建造成業主損失;違法出租甚至出賣公用設施和居民住房公用部分給業主造
物業管理單位單方面提高收費標準,隨意增加收費項目;任意減少管理項目和內容;公共設施不到位;對房屋及附屬設備、公用設施等修繕不及時;不履行或不按約履行其他管理職責等。物業管理單位亂搭亂建造成業主損失;違法出租甚至出賣公用設施和居民住房公用部分給業主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