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物業公司): 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繳物業管理費共八千多元,訴請法院判其繳納所欠費用及滯納金。 被告(某業主): 簽訂物業合同的是上海輕工浦東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原告所述收費標準實際上并不存在,物價局備案的收費標準為每
原告(物業公司):
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繳物業管理費共八千多元,訴請法院判其繳納所欠費用及滯納金。
被告(某業主):
簽訂物業合同的是上海輕工浦東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原告所述收費標準實際上并不存在,物價局備案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2.63元,現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計算缺乏依據。
法院:
經審理查明,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上海輕工浦東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費以每平方米2.7元計算。現原告名稱雖然不是上海輕工浦東房地產物業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組建的,名稱變了,主體資格并未變,被告以原告非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主體為由抗辯原告不具備主體資格,不予采信。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對小區每一個業主有約束力。物業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負有按約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至于收費標準,業主委員會與原告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根據自治原則,被告應按照約定的計價方式繳納物業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