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解決有方 問:我們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和收費方面常常發生糾紛,我們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在許多方面是違法或侵害業主權利的,但許多很小的糾紛如訴至法院,在訴訟程序上也很麻煩,請問有沒有專門受理這方面投訴的機構? 《物業管理條例》第5條和第49條
物業糾紛解決有方
問:我們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和收費方面常常發生糾紛,我們認為物業公司的行為在許多方面是違法或侵害業主權利的,但許多很小的糾紛如訴至法院,在訴訟程序上也很麻煩,請問有沒有專門受理這方面投訴的機構?
《物業管理條例》第5條和第4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您可以按上述規定投訴。但不屬于物業公司經營的供電、供水、供暖、供氣、通訊、有線電視服務等方面的糾紛,不要與物業公司的經營混同,這些糾紛應到其他相關部門投訴。
問:我們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將小區內的車位一次性出租給有車的業主,每個車位收取租金2萬元,并將物業管理用房私自出租給他人從事商業經營,物業公司收取租賃費。我們認為物業公司無權這樣做,希望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向物業公司交涉,并代表業主行使權利,我們的想法對嗎?
解答: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27條、第55條的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所在小區內的土地使用權是由業主隨購買物業一同購買的,歸所有業主共有,物業公司不應自行作主處分以牟取利益。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第38條、第65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你們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招集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對您所述的相關權利事項作出決議,并授權業主委員會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