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合格 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開發商交付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房屋,買方有權拒收并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2005年1月,許某與福州一房地產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內
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合格 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開發商交付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房屋,買方有權拒收并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2005年1月,許某與福州一房地產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內容約定許某以58.5萬元購買一套商品房,開發商在2006年1月31日前將符合政府規定、經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方,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90天,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開發商從違約之日起每日支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合同訂立后,許某依照約定付清購房款。2006年1月13日,開發商向許某發出交房通知函,稱商品房已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于1月17日交付使用。1月22日,許某在接收房屋時發現房屋未通過消防驗收,房屋在排水、避雷針安裝等方面亦存在缺陷。許某因此拒收房屋,并提出整改意見。
2006年6月28日,該房屋通過消防驗收。同年7月14日,開發商再次發出交房通知函,要求許某在20內收房。7月20日,雙方辦理收房手續。收房后,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
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法定交付條件,即商品房須經消防驗收合格、竣工驗收合格。本案中,開發商第一次通知交房時,房屋尚未通過消防驗收,屬于不合格房屋,買方有權拒收。開發商實際交房日期為2006年7月20日,構成逾期交房,應支付約定違約金。
法院最后判決:開發商向許某支付違約金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