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欠費糾紛 欠費糾紛是物業服務糾紛的主要類型。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破解物業服務欠費糾紛難題。 司法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
物業服務欠費糾紛
欠費糾紛是物業服務糾紛的主要類型。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破解物業服務欠費糾紛難題。
司法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業主提出不需要有關物業服務或者因出國等原因沒有享受物業服務而拒絕繳費,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說,實踐中,在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以及規定全面履行了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有的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抗辯。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作出的決定,只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關服務,則物業費的交納義務對全體業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則,物業服務關系的穩定性和確定性將會被徹底打破。除非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等有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業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辯屬于權利濫用,有損業主自治機制和物業服務秩序,所以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同時,司法解釋還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