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天氣,老天一直在下雨,讓人心里特別煩。可市民林先生更煩,不但是外面下雨,連家里頭都沒有個干爽的地方,同樣在淅瀝淅瀝的下著“小雨”,有時“雨勢”大到要用臉盆接著才行。本來這也不是什么大問題,修一修就好了,可問題是,林先生找不到負責維修的人。 房子
最近這天氣,老天一直在下雨,讓人心里特別煩。可市民林先生更煩,不但是外面下雨,連家里頭都沒有個干爽的地方,同樣在淅瀝淅瀝的下著“小雨”,有時“雨勢”大到要用臉盆接著才行。本來這也不是什么大問題,修一修就好了,可問題是,林先生找不到負責維修的人。
房子滲水該找誰修
屋子住久了,天花板漏水也是平常事,可林先生郁悶的是,他找不到負責維修的人來解決這個問題。“我先找物業,物業就給了我樓上房東的電話;我跟房東聯系,房東說他的房子租出去好久了,讓我找租客負責;我找到租客,租客卻說他是租房子的,修房子的事情他不管;我回頭再找物業,物業說他們只管房子外面的維護,不管房子里面。”
林先生當了一回皮球,被幾個人踢來踢去,就是找不到負責的。房東根本見不著面,樓上租客一臉與他無干的樣子,物業也表態他們不管這個事情。“我們家里現在天天漏水,墻皮也脫落,有些地方還開始發霉,可我這個受害者就是找不到應該負責任的人。”林先生郁悶的說。
漏水問題涉及相鄰權及物權
廣東大公威德林叔權律師表示,像林先生這樣的遭遇,很多人都會遇上,因這樣的問題通過交涉協商未能解決而最終訴諸法院的也不少。
“這個問題在法律規定上并不復雜,涉及的是相鄰權及物權保護。”林律師解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也都有規定。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具體到樓上漏水所產生的責任,最好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也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而無論通過什么方式與途徑解決,都必須首先厘清是誰的責任。而責任厘清與劃分,適用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為要件,因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的后果,就由過錯者承擔責任,負擔費用,甚至做出賠償;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林叔權律師說。
樓上業主責任不可逃避
“本案例中,誰應當承擔責任呢?樓上業主!”林律師說。
物業公司沒有責任。理由是,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存在的只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如果涉及到維修責任,也僅涉及公共物業、設施的維修責任,至于業主專有部分,除非與業主之間另有約定,否則,物業公司不擔責。在本案例中,物業在做協調工作,已經是在盡合同外的義務了。
至于承租人,如果在承租期間并沒有對承租房屋進行過任何的裝修、改動,也無需擔責。而如果業主(即出租人)有明示將維修責任委托了給承租人,則承租人不能推諉,應依照業主 (出租人)的委托處理相關問題。
在林先生這個案例中,如果業主(出租人)無法拿出相關證據表明已經將維修責任委托給承租人時,樓上業主就必須為林先生家里的漏水問題負上應盡的責任,協助林先生維修或通過協商適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