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處理 因特定物業區域內的配套設備、公用設施及其場地使用而引發的糾紛 在區分所有的情況下,各業主對其物業區域內的配套設備、公用設施及其場地只享有共同的使用權、收益權,而這種份額并不具體劃分,難以由本人直接行使,而應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
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處理
因特定物業區域內的配套設備、公用設施及其場地使用而引發的糾紛
在區分所有的情況下,各業主對其物業區域內的配套設備、公用設施及其場地只享有共同的使用權、收益權,而這種份額并不具體劃分,難以由本人直接行使,而應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為物業管理服務需要,業主委員會可以授予物業管理企業對特定設備、設施或場地(比如物業管理用房)使用的權利,但這種使用權利必須是基于以物業管理服務為目的。否則,物業管理企業應停止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業主所受到的損失。
房屋的配套設備、公用設施及其場地為全體業主所共有,任何一個業主在使用時,都會涉及其他業主利益。因此,業主應該按照合理、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業主使用不當時,遭受損害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