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漢物業向法院起訴住戶古某享受物業服務,卻不繳納物業費。古某認為自己住在一層,沒有使用過電梯,電梯費不應交納,因小區物業服務不周,也拒絕繳納物業費。日前,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古某主張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據,古某應繳納拖欠物業費7千余元。 京漢物業公司向法
() 京漢物業向法院起訴住戶古某享受物業服務,卻不繳納物業費。古某認為自己住在一層,沒有使用過電梯,電梯費不應交納,因小區物業服務不周,也拒絕繳納物業費。日前,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古某主張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據,古某應繳納拖欠物業費7千余元。
京漢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稱,2003年11月《京漢旭城家園物業管理公約》獲得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古某等住戶在此公約上簽署承諾書,同意遵守該公約的一切條款。但是古某卻不繳納2006-2007年、2007-2008年度、2008-2009年度的物業費共計7千余元,經書面形式催繳仍不交納所欠物業費,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古某繳納物業費。
古某認為,自己住在一層,沒有使用過電梯,故電梯費不應交納。古某認為小區車位的規劃不合理,其他業主的車就停在自家窗戶下,家里玻璃、地磚在保修期內就壞了,自己不交物業費,是由于物業服務不好。
法院審理認為,古某一直享受著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其應向京漢物業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容置疑。關于古某提出其住在一層不應交納電梯費的問題,在京漢業主委員會與北京京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中,未約定住一層不交納電梯費的相關內容,現古某持該理由拒交電梯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古某提出購買的精裝修房屋中玻璃、地磚質保期內損壞未得到及時修理問題,因該問題系房屋銷售過程中遺留問題,古某可另行解決。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者:楊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