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盛世花園的業主劉先生覺得小區《業主公約》里業主不能封閉陽臺的規定不合理,他想陽臺要是不封閉的話,萬一失竊怎么辦呢?于是,劉先生在裝修時安裝了封閉式陽臺。物業公司為此多次找到劉先生,說這是違...
案例: 盛世花園 的業主劉先生覺得小區《業主公約》里 業主不能封閉陽臺 的規定不合理,他想陽臺要是不封閉的話,萬一失竊怎么辦呢?于是,劉先生在裝修時安裝了封閉式陽臺。物業公司為此多次找到劉先生,說這是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要求他拆除,但劉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只是提供服務的,沒有權力要求業主怎么做,再說小區里又不是只有他一家裝了封閉式陽臺。最近物業公司向劉先生發來《律師函》,信里說再不拆除的話將到法院起訴他,劉先生這可犯難了。
解析:劉先生封閉陽臺的行為違反了《業主公約》規定,應予以糾正。不過,物業公司是否能作為原告來起訴他卻要視情況而定。
業主與物業公司是通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訂)或《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簽訂)建立起來的合同關系。《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是規定業主與物業公司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而《業主公約》是由業主大會制定的規范業主對物業使用、維護、管理等業主的共同利益所作的書面約定,是規范業主關系的法律文件。
如果劉先生封閉陽臺只違反了《業主公約》而沒有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那么,劉先生就只能向其他業主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因為合同法有一個相對性原理,通俗的說就是誰簽訂的合同誰就受到合同的約束,誰沒有簽訂合同誰就不用受合同的約束,所以,劉先生違反的是規范業主關系的《業主公約》,他只應當向其他業主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不能以原告的身份來起訴劉先生。
但是,如果《業主公約》里授權物業公司可以對違反《業主公約》的業主提起訴訟的話,我認為物業公司可以基于這種授權而具備原告資格。因為《業主公約》的這個規定可以被認為是全體業主將本該由全體業主利益的代表――業主委員會――行使的訴訟權利授予物業公司來行使,且由于《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都有約束力,因而即使劉先生不同意該條的規定,這一條款仍然是有法律效力?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