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漢口某住宅小區,業主有800余戶,車庫卻不到100個,停車位十分緊張,不少業主只得利用小區內能夠利用的空地隨意停放,較大程度地影響了小區的整潔和美觀。 物業公司為緩解車位緊張狀況,將小區內行車道上劃出部分停車位,同時收取停車費。此舉引起不少業
【案情簡介】
漢口某住宅小區,業主有800余戶,車庫卻不到100個,停車位十分緊張,不少業主只得利用小區內能夠利用的空地隨意停放,較大程度地影響了小區的整潔和美觀。
物業公司為緩解車位緊張狀況,將小區內行車道上劃出部分停車位,同時收取停車費。此舉引起不少業主非議,有人認為停車費標準過高,有人認為小區內道路系業主共有,業主停車不應該收費。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業主在住宅小區行車道旁停車,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收費的問題。
首先,停車收費應當明確歸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場地租賃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從這些規定看,停車收費權屬業主委員會。
其次,小區道路是否被劃作車位用于出租、收費均應由全體業主來決定。在住宅小區內行車道旁設立車位,涉及到路面占用與車輛看管兩個方面,這與業主生活密切相關。但從法理的角度看,既然小區道路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那么。加上停車收費事關業主切身利益,物業公司應當征求業主委員會意見,業主委員會也應當支持物業公司從事正常的物業管理與服務工作,避免工作溝通不到位引起誤解。
再次,物業公司收費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收取小區道路停車費是小區道路的出租費還是停放車輛的管理費,抑或二者兼有?該問題涉及到物業收費合法性的分析。
實際上,物業公司收取一定費用無可厚非。小區道路設置車位,涉及路面占用與車輛管理兩個方面,停車需要的是場地,車輛管理凝聚了物業管理人員的勞動汗水,理應涵蓋場地租賃費與車輛管理費,從這個角度來看,,但必須有兩個前提,一是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有約在先,授權或委托物業公司從事車輛管理,二是物業公司履行車輛看管業務,否則,收取車輛管理費不夠合法。
停車位屬于小區的服務設施,尤其是將小區道路劃出來的停車位,更不能強調它的產業功能,不應當以營利為目的。正因為如此,《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車位、車庫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