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有哪些規定? 答:(1)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2)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
問一: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有哪些規定?
答:(1)建筑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2)建筑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
問二:業主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答:(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3)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問三: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