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發現物業維修資金存在諸多問題,物業管理企業和開發商身份合一,造成開發商未交納物業維修資金,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了部分維修資金。最后,業主委員會決定開設物業維修專門帳戶,書面敦促開發商10內交納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挪用
【案情】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發現物業維修資金存在諸多問題,物業管理企業和開發商身份合一,造成開發商未交納物業維修資金,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了部分維修資金。最后,業主委員會決定開設物業維修專門帳戶,書面敦促開發商10內交納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挪用部分逐步收回。然而,物業服務企業及開發商無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于是業主委員會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交納維修資金,物業返還挪用的維修資金。被告物業服務企業辯稱維修資金雖然挪作他用,但最終仍用在小區管理上,并沒有貪污或者浪費,而挪用的原因之一在于一些小區業主不交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挪用維修資金的行為實在迫不得已。法院最后判令開發商交齊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返還挪用的資金。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開發商是否應該交納住宅維修資金以及專項維修資金不得挪用的問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與更新,其使用是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建設部與財政部聯合下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有義務交納首期的維修資金,但新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取消了這一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建設單位沒有交納維修資金的義務。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部位依然享有所有權,其依然是業主,對維修資金的使用依然是享有權利的,因此,應對在其名下的房產家父維修基金。《住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售出的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基于此,建設單位對維修資金是有義務進行分攤的,故也應交納維修基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維修資金的使用規定了嚴格的申請程序。并且對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也做了嚴格的規定,其只能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挪用專項維修資金都將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本案中,物業服務費是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的用于物業日常管理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基于《物業服務合同》對欠繳的業主進行追繳。但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與物業服務費不同性質,物業服務企業無權對該項資金進行挪用、留置和抵消。本案中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侵犯了全體業主的共有權,對與挪用的資金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返還,同時物業服務企業還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一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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