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物業服務民事糾紛,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對于物業行政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以下就為你詳細介紹。 一、民事糾紛
(一)侵權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
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合同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糾紛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因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協議確定受訴法院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既侵權又違約的
當事人一方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損害,發生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由法院根據訴訟性質依法確定管轄。
不歸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物業行政糾紛
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