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人們獲取住房的方式發生了變化,“物業管理”的概念也隨之出現,如何認知和實踐物業管理,是長期以來眾人摸索和探討的課題。在實際生活中,人們在得到住房、成為業主后,要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公約》,依照“誰消費、誰付費”的原則,明確各種交納的費用;但在國內,物業管理本身存在“收費類型多、收費標準多”等不合理現象,加上業主對建立在物業管理概念基礎上的一些法律法規的知識缺乏,物業管理專業人士在理解和使用上的差錯,都導致了大量的物業糾紛,而由物業收費而引發的矛盾尤為突出——(引言)
一問:物業公司何時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
答: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一般從購房人驗收房屋,簽字認可后,開始計取物業管理費;也有物業管理公司以住戶辦理入住手續時開始計取管理費的。如果購房人在購房時,開發商與購房人雙方對物業管理費計取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有的開發商在賣房時承諾免第一年物業管理費,就屬于這種情況。 二問:開發商的空置房是否應交納物業管理費?
答:目前對此尚沒有明文規定,但從行業慣例來看,開發商的空置房都交納物業管理費。至于交納管理費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中確定的標準執行。
三問:物業公司在向住戶收取水、電、氣等能源費用時,是否可以自行加價?
答: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煤氣公司是上述能源的供應者,住戶是消費者,物業公司并不是水、電、氣的批發商,只是水、電、氣等費用的代收者,而且是受專業部門委托后,方可代收能源費。水、電、氣是由政府定價,不能隨意加價。至于物業公司的代收酬勞,按有關規定,由物業公司向住戶收取。
四問:在計算物業管理費時,計費面積以什么為準?
答:計費面積以房產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這個建筑面積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套內建筑面積,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攤面積。對于還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以開發商與購房人簽定的購房合同上的銷售面積為準。
五問:公共區域的照明費用,誰來負擔?
答:公共區域的照明一般指樓房的樓梯、門廳、走廊等地方的照明,這部分能源費用應由受益人承擔;一般慣例是,按單元門進行分攤費用。因此,住戶除了繳納本戶所用能源費用外,還應繳納分攤的能源費用,而欠費的后果是眾人受損。
六問:物業管理公司能有權以業主未按期交納房款為由而停水電嗎?
答: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買家承擔支付房價款的義務,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而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承擔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享有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權利。在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中,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就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反之,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權利一致。可是兩種法律關系混淆不行,不能說沒有履行這個法律關系中的義務就不能享有另外一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這樣做就會導致責權利不一致。
業主,同時是房屋買賣關系以及物業管理關系的主體。他未按期交納購房款,說明他沒有履行房屋買賣關系中按時付款的義務,那么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開發商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要求該業主承擔違約金、利息等責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可以雙方協商,也可以打官司。
但是,如果該住戶已經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交納了物業管理費等,這就意味著他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那么他就應該得到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包括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的良好使用等。物業管理公司應該保證其權利的實現,而其他人包括開發商則不能對這種權益進行侵害。
現在開發商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用停水、電的方式使住戶按時交款,其實質就是:由于住戶未履行房屋買賣關系中的義務而不能享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權利。這顯然是對住戶合法行使權利的侵害。
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對住戶停水、電,則違背了其法定職責與義務,更是不對的。假設該住戶欠交物業管理費或欠交水電費,物業管理公司在這時候可以按照物業管理協議的內容停止水、電等的供應,但即便是這個時候,也是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合同及法律行事,而不是聽命于開發商的發號施令。
七問:業主與開發商有糾紛而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該怎么辦?
商品房買賣與物業管理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任何糾紛應由開發商與業主解決,業主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行為構成對物業管理公約的違反,是一種違約行為,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要求業主履行義務,交納物業管理費;如業主繼續違約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起訴業主或提出仲裁,要求業主履行物業管理公約的義務。
最后提醒住房消費者一定要分清在住房消費過程中房屋買賣關系與物業委托管理關系,出現不同的問題由不同的責任人承擔違約責任,不能因為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著委托關系,就將開發商的行為與物業公司的行為混在一起。除房屋交付時存在這個問題之外,在房屋維修方面也存在這種類似的情況,希望消費者辨清責任的承擔者,避免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的互相推諉,讓應該承擔責任者無法推托,以便住房消費者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