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將其一套住房租給宋某居住,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因陶某已拖欠半年多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電話通知陶某。陶某稱自己和承租人宋某已口頭約定物業費由宋某交納。當物業公司通知宋某交費時,宋某卻說應該是陶某交。兩人互相推諉。
請問,房屋出租后物業管理費究竟應該由誰交?
解答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據此,業主出租房屋時應與承租人在合同中明確物業管理費的交納人。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由于業主陶某和承租人宋某沒有就物業管理費的交納問題予以明確約定,現在互相推諉,應當認定由陶某負責交物業費。陶某不交物業費,是一種違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業主陶某仍拒絕交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令其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