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想了解一下有關物業費收取的問題,一是小區的物業費應在何時向業主收取;
二是如果業主購房后,一直未裝修、閑置未用,同時房產證正在辦理中,未交付業主,物業費是否應該收取?
如果收取,應以何標準收取?
律師解答:你咨詢的事項可能屬于前期物業服務方面的問題。這里要分兩種情況:
如果你與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含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的協議書,應從其協議;如果你沒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則物業服務企業需與你簽協議后才能收費。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普通住宅區現行收費標準按遷價(2004)37號文件執行,高標準公寓、別墅區及非住宅物業服務和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