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北京新建小區將由開發商負責前期物業,按照標準提供物業服務。在業主大會未成立,物業沒交接前,開發商不能向業主收取物業費。昨天,《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布,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行。
前期物業費開發商掏錢
“新辦法針對當前北京物業管理所面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有四大方面變化。 ”市住建委副主任張農科說,第一大變化是圍繞著解決開發遺留的問題,對物業管理的責任進行了劃分。
對于小區剛入住時的前期物業,《辦法》明確由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這意味著今后業主們入住后第一階段的物業服務,由開發商來負責提供。如業主發現小區道路、電梯、房屋結構等出現問題,可直接找到“根源”———開發商,讓其解決問題。
同時,在小區業主大會沒成立的前期物業階段,開發商要按標準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但不能向業主收取物業費。
解決業主大會成立難題
第二大變化就是解決業主大會的成立難題。《辦法》中首次提出,只要有5%的業主發起,就可向街道或鄉鎮申請成立業主大會。且業主大會實行“雙啟動”,業主可啟動成立,開發商也可以啟動成立。而在業主大會籌備階段,街道和鄉鎮有協助、指導和監督職責。
多措施保物業服務質價相符
目前,業主拒交物業費主要原因是認為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夠好。張農科在解釋第三項變化時說,“新辦法圍繞建立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提出一系列措施。今后,業主大會成立后,可根據物業協會定期公布的物業成本信息,以及與物業公司約定的服務等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出合理的物業費。”
此外,新辦法還對物業企業的行為進行規范,如物業公司不得以業主欠物業費為由拒撤出,不得以業主欠物業費為由停水停電等。
業主成物業管理主體
“不少人對于物業管理的認識有偏差,以為物業管理就是物業公司在小區掃掃地、維持一下治安。”市住建委物業處處長于良介紹,根據《辦法》,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通過他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這就把業主放在物業管理的主體地位,業主是物業管理的責任主體。”于良說。
36配套政策十一前出臺
他透露,有36項為《辦法》配套的相關政策和規定,目前正在修改和制訂中,將在“十一”前陸續出臺。包括修改前期物業、物業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方監理辦法、物業服務五級標準規范等。由于《辦法》篇幅有限,對于業主大會成立的很多具體規定,將在修改后的業主大會指導規則中體現,該規則也將于近期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