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所在的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期已滿,由于我們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所以沒有和物業簽訂合同,物業公司又繼續對物業進行了管理。不過我認為這家公司服務不好,應該解聘,所以打算不付物業服務費了,反正他們又拿不出物業服務合同。我這樣做行嗎?
答:這樣做是不行的。你應當按照原來的收費標準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物業公司沒有與業主委員會續簽合同但對物業繼續進行管理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條按公平原則來處理。
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要以公平的觀念來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合同雙方的利益均衡,從而達到公正與合理的目標。小區里的物業服務合同盡管沒有續簽,但物業公司仍然進行管理向業主提供了服務。如果業主以合同未續簽為由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話,也就意味著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但不能獲得相應的報酬,最后的結果是造成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失衡,有違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視為原物業服務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限為不定期,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都有權隨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所以應按照原合同的標準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