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記者從榮成市了解到,經過修改和補充,自11月1日起,新版的《榮成市物業管理辦法》正式開始實施,1998年10月12日發布的《榮成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據了解,《榮成市物業管理辦法》是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榮成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共分七章、九十一條,對新建物業及前期物業管理、業主及業主大會、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社區物業管理與舊住宅區物業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其中,在業主及業主大會方面,新辦法規定,只要業主已入住面積或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或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入住戶數比例達到25%的,都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并可連選連任。在新建物業方面,新辦法新增了新建物業要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的規定,即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3%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業主管部門設立的賬戶繳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物業分部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責任的,市物業主管部門將與分部工程相對應的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
另外,在市民關心的物業代收費的問題上,新辦法明確規定,水、電、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代收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而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