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曾經作為我國一種新興的行業,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的歷程。二十多年來,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價格標準和繳費問題始終是社會熱議的話題之一。
源初,物業管理服務的初始時期,物業管理服務費可以說是完全市場行為,無據可依。物業管理企業附屬于房地商,或從香港請來的物業管理咨詢服務機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設定建立在房地產商實際的需要上,或由港資咨詢服務機構參照港澳模式設立。收費價格多數設定了物業服務機構未來幾年的利潤,因而普遍表現奇高和雜亂的現象。對于購房者則只能接受所選擇項目的定價,而設有討價和知情的權利。
1996年原國家計委建設部以計價費(1996)266號發布《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執行辦法》(執行辦法),規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政府開始干預物業管理收費行為,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進入政府控制的范圍。
1999年,廣東省物價局和廣東省建設委員會以粵價(1999)90號發布了《關于公布廣東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價的通知》,規定按照物業的等級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標準,這是地方政府正式啟動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
2003年,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建設部以發改價格(2003)1864號發布《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物業管理收費定價政府指導價,由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分布。”
按理說,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標準將會貼近市場、適時調整。而事實并非如此,以廣州市為例,第一次政府指導價是1999年頒布、第二次是2004年頒布,原定是每兩年調整公布一次,然而2006年以后,新的、合理的貼近市場政府指導價卻胎死腹中。
從政府指導價公布和實施十多年來,特別是第二次調整政府指導價以后,國家發布若干法規,規范了用工管理,提高了最低工資,落實了用工福利。各項成本均以年遞增10%以上的比例上升。
然而物業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格卻由于各種原因原地不動。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空間逐步退縮。由于利潤空間的縮小,企業的服務質量明顯下降,而業主的需求消費又明顯上揚,從而導致矛盾積累和增加,有的甚至激化成社會矛盾。
三十多年來,商品物業催生了物業管理服務,提升了居民的消費意識,增加了社會就業機會。
在物業管理對公共秩序的維護及協助政府開展安全防范職能,在減少刑事發案率、防止可能發生的火災、燃氣泄露、爆炸等惡性事故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去年春節的冰雪災害和“5.12汶川地震”中,物業管理行業在人員疏散和秩序維護、公共設施和設備搶修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保障了業主的正常生活。在北京奧運會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做了大量保穩定、促和諧的工作,為奧運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作出了貢獻。
物業管理已經成為社區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協調發展,逐步形成了現有中國特色的推動社區建設的整體合力,既有利于為居民(業主)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也有利于促進社區的和諧氛圍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物業管理的作用和影響已今非昔比,已被當今社會廣泛認知。然而政府指導價的相對“不變”,導致物業管理企業經營素質每況愈下,物業管理的矛盾激化屢見不鮮,進而導致物業服務企業運作的不規范。因此結合住房發展、消費水平的變化,企業運行的成本的提高、各級政府應該責無旁貸的適時地調整政府指導價。
作者系廣東宏德科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