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而論,業主享受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就應承擔繳納管理費的義務,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物業管理欠費成為一種普遍而嚴重的行業問題。
分析欠繳管理費的原因,大致有四類:
一、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引起的欠費行為。
l、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不能滿足業主的要求,提供的服務質量不合格或業主認定不合格,業主最常用的抗爭手段就是拒交或拖欠費用(法律上可上升到履行合同抗辯權)。
2、物業管理企業沒有擺正服務與管理的位置,對業主約束過度。一方面,作為權屬所有人的業主,不但沒有享受對自己擁有物業的自主決策權、選擇權,還要受到物業管理公司的過度管理與約束;另一方面,一些物業管理企業市場觀念、服務意識不強,重收費、輕服務,導致服務成本居高不下,收費標準明顯超出業主預期。
二、業主自身原因引起的欠費行為。
1、業主無支付能力。一部分業主由于下崗、失業、家庭變故、投資虧本等,導致客觀上失去支付能力。
2、部分業主的習慣與觀念問題。一些業主的消費習慣與觀念還未從計劃經濟時期的福利體制轉變過來,沒有將物業服務看作是使自己物業保值增值的消費行為。
3、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職責的錯誤定位。在不少業主的觀念里,物業管理公司是大包大攬的管家,小區里諸項事務應管理管好。諸如樓上業主裝修引起地板漏水、滲水,樓下業主排放油煙,隔鄰放音樂、裝修發出噪聲等,這些問題業主都可能歸罪于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不好,失職,因此拒交費用。
三、開發建設單位和市政等原因引起的欠費行為。
1、開發建設單位遺留問題所致。主要包括開發商遺留下來的臨水、臨電、房屋質量差、配套設施不完善等問題。
例如,廣州“某山莊”小區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該小區由于前期開發階段開發商的實力不夠、開發不規范、巨額欠債,三期開發只開發了二期,小區內供水、供電都是臨時的,開發商的巨額欠債,導致其下屬的物業管理公司無法以向業主提供正常的服務,引起業主不。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后,通過招標選聘了新公司。但原公司拒不向新聘公司移交共用資料、設備及維修資金等,后在政府等有關部門多次協調下,歷經18個月才移交了資料、設備和部分維修資金,但許多設備、機器、道路、綠化等已嚴重損壞,而巨額維修資金(540萬元)被侵占和挪用,小區電梯、消防、用水、用電存在極大案例隱患,一旦發生停電、停水等,將產生嚴重后果,業主的合法利益將受到極大損害。
2、業主對外部環境不滿所致。一些業主把因市政施工造成的交通不便、停水斷電,或因城市規劃改變造成的居住環境質量下降等歸責于物業管理企業。
3、建、管不分的體制性弊端。建管不分導致物業管理公司一開始就不能居于獨立經營主體的地位。發展商要么把收費標準,獲取物業服務的壟斷利潤;要么為促銷需要,把收費標準人為壓低(給物業管理企業一定補貼),一旦結束,開發商搞好物業管理的外在壓力(買方施與)與內在動力(利益驅使)減弱或消失,就會減少或停止補貼,迫使物業管理公司提高收費或降低服務質量。不管哪種情況都會業主把開發商遺留的質量問題歸責于物業管理企業。
四、法律、法規不健全或政府指導不力引起的飽食終日行為。
1、物業管理的市場機制不健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雙向中選擇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在我國尚未真正形成,因此大分企業沒有真正實現市場化運作,這些企業往往依附性強,自我封閉運營,專業化程度低、成本高、效益差的情況長期得不到根本改變,物業服務質量難以提高,收費體現不出服務質量,業主拒交費用難以避免。
2、政府服務收費定價方式不當。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多數物業服務的收費價格是政府定價或指導定價,政府在物業服務價格方面的干涉力度偏大,真正市場化的價格機制難以形成,消費者不能認可服務收費標準。加之所定的價格往往是籠統的綜合服務費,容易讓消費者認為收費涵蓋了室內室外,居家區域的各類服務內容,誤解物業管理企業未盡到服務義務。
3、行政監管薄弱、司法低效。以廣州為例,每個區房管局物業管理科只有2至3名工作人員,但要承擔多方面業務管理(物業管理、拆遷、出租房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本分不出人手和精力對物業管理事務嚴格監管、深入指導。另外,我國當前的司法訴訟程序多、費時長、效力低,使得欠費不能得到及時制裁,有關各方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的成本很高。
4、社會信用體系缺乏。由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市場經濟規范運行的重要基礎――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這樣在法制以外就難以對投機取巧、不講誠信的行為(業主與企業兩方面)形成有效遏制,遵規守約的社會風氣難以形成。
解決物業服務欠費問題的建議:
一、完善物業服務合同,嚴格依約行事。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大會、業主從一開始就制定雙方權利義務明晰的服務合同,詳細明確地約定服務范圍、項目、標準與收費方式、標準及違約處罰法等。
二、改進計費方式和收費辦法,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定期公布收支賬目。物業管理企業要想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對無故欠費進行有效制約,就必須在服務項目、服務標準上力求能夠區分,按項目收取服務費,及時定期公開收支賬目,給業主以更多、更靈活的選擇權和知情權,讓業主充分享受到對物業服務的控制監督權,從而增強交費的主動性。
三、加快建、管分離步伐,物業管理企業成為獨立于開發企業之外的經濟實體。為適應物業管理完全市場化的大趨勢,企業必須成為能與業主平等協商、提供質價相符服務的市場主體。只有通過市場議價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用標準,才能最終被市場和業主所接收。
四、完善立法,改進司法,加強執法。在立法上著重明確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與法律地位,強化其市場主體地位,使其在市場選擇、訂約談判和履約等方面能夠切實維護自身的利益、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司法方面,應學習香港、澳門成立小額錢債審裁法庭的經驗,簡化現行的物業管理欠費法律審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方便欠費糾紛的解決;在執法方面,各相關政府部門應依法規范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行為,制止物業區劃違規活動,制定科學的指導價,真正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