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服務中的收費
國家計委、建設部聯合下發了計價費[1996]266號《關于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該辦法規定:
(1)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2)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部門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以獨立小區為單位核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單位可在政府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公布。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一般為6個月)向住戶公布收費的收入和支出賬目,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小區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區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3)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該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的要求追償。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以物價部門進行調處。物業管理單位已接受委托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公共性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重復征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根據《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住宅小區公共性服務收費的費用由以下幾個部門構成:
(1)小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2)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及保養費;
(3)綠化服務費;
(4)清潔衛生費;
(5)保安費;
(6)辦公費;
(7)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8)法定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