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不符約定可減付物業費
王先生因欠交800余元的物業管理費,被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某區人民法院以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物業服務項目與服務質量與約定的標準存在差距,物業公司應依法減收物業管理費為由,判決王先生給付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657元。
王先生是上海某小區一房屋的業主。2006年7月17日,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管理期限為5年,自2006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止;按0.9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業費;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費用萬分之一加收違約金。2006年8月18日,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又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補充條款,約定: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由原來的5年改為1年,期滿前3個月,雙方再協商續簽事宜。物業公司同意將物業費調整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
物業公司在履行了物業管理義務后,業主王先生卻拒絕交納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7月17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及垃圾清運費共計876.45元,因此物業公司將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垃圾清運費及滯納金22.85元。
庭審過程中,王先生辯稱:小區沒有保安,外來人員可以隨意出入,人防和小區出口也被物業公司出租,我們長期生活在不安全的環境下;小區公共照明壞了,物業公司也不修理;綠地雜草叢生,
小區垃圾沒人清理;家里設施壞了,都是自己修理,因此不同意支付公共照明費、保安費、綠化費、垃圾費。對上述物業管理存在的瑕疵張先生提交了相應證據,物業公司雖然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應證據。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和諧社區、良好的小區環境需要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共同建立、治理和維護。作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公司,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按照約定及有關規定履行自己的物業管理義務,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作為接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業主,應當協助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并通過每個業主自身的行動,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努力,建設和諧的小區環境和氛圍。本案中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后,其應按照約定和物業管理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為全體業主提供符合約定標準以及行為標準的服務;王先生作為業主應當按時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以便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庭審中,王先生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不符合約定,物業公司雖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故對王先生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鑒于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項目與服務質量與約定標準存在差距,王先生應交納的物業管理費應依法減收,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