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泊位費看管費權責不統一 業主質疑物業逃避責任
6月29日,家住銀川市西夏區燕寶花園的謝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該小區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停車泊位費,白天為1元,晚上為5元,出具的票據上寫著不負責看管。既然不負責看管,為何收費標準相差5倍?謝女士既感到無法理解小區物業公司的做法,同時又擔心自己停放在小區內車輛的安全。
物業公司收費有據
6 月29日上午,記者來到銀川承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燕寶花園管理處。管理處主任蒲吟君告訴記者,物業公司僅收取了業主的停車泊位費,并未收取車輛看管費,按照銀川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物業公司有權在文件規定的價格標準內,自主決定小區內停車泊位的價格。現在,燕寶花園管理處收取停車泊位費標準為,白天臨時停放1元/輛次,過夜停放5元/輛次,包月使用泊位60元至120元/月/輛,該收費標準完全符合文件規定。
當記者問到,小區業主車輛如在小區規定的泊位停放時出現毀損或丟失等情況時,物業公司是否擔責?蒲主任說,物業公司給業主出示的票據上已明確注明:,此項費用為道路維護費不帶看管,業主丟失車輛物業公司不擔責。記者又問到,如業主使用停車位期間,造成泊位或泊位周圍物品的損壞,責任該由誰承擔?蒲主任解釋,機動車輛使用人應對引起的本停車位內的建筑物、設備、設施的毀損和損失負責,并在指定時間內交付被損壞、損失物件的賠償費、維修費、裝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記者了解到,離燕寶花園僅一街之遙的麗子家園小區同樣由銀川承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該小區的做法與燕寶花園同出一輒。
業主不知曉泊車協議內容
6 月29日中午,在燕寶花園小區內擦車的業主李先生告訴記者,物業公司與長期在小區內停車的業主均簽有停車泊位協議,該協議由物業公司提供,并以此發給業主車輛通行證。當記者問到他是否了解停車泊位協議內容時,李先生說,簽訂協議時自己沒有仔細看并不知道協議的具體內容,而且物業公司也未明確告知他協議內容。李先生認為,自己每月向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物業公司就負有看管義務,車輛丟失或損壞,物業公司就應該賠償。
當記者告訴李先生,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停車泊位協議明確約定,如車輛發生丟失或毀損,物業公司不擔責時,李先生說:“如果小區物業不負責看管,這跟停放在小區外面有什么分別?還不如放在外面。”其他幾名正在小區泊位停放車輛的業主均向記者表示,他們并不知道協議的具體內容,感覺自己上當受騙了。
停車看管責任劃分不統一銀川各小區做法不同
在銀川市唐徠小區,負責管理該小區三、四組團的唐徠小區中房物業公司經理秦志玲告訴記者,三、四組團車位已全部承包給個人看管,物業公司只收取承包費。記者隨后找到了車位看管承租人,該承租人告訴記者,泊車白天收費1元/輛次,晚上收費5元/輛次,如車輛在停泊期間發生丟失或損毀,自己要承擔全部責任。
負責管理唐徠小區一、二組團的西城房管所唐徠小區物業管理站王主任說,一、二組團停車場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依據相關文件規定,與每位長期泊車的業主簽訂有機動車泊位租賃合同,事先告知每位車主收取的只是停車泊位費,如需看管費用將增加一倍。物業公司不承擔保管責任,車輛損壞、丟失時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目前,物業公司按照車輛檔次、新舊程度,每月收取車主40元至80元泊位費,臨時停放收取1元/輛次,車輛過夜為5元/輛次。
銀川市敦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領秀一居物業管理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小區內設有地下停車場,有專人24小時進行看管,小區內地面不允許停車。地下停車場白天收費2元至3元/輛次,過夜10元/輛次,月卡320元/輛,年卡3600元/輛。物業公司與一次性付清3年泊車費的業主簽訂了泊車協議,在協議中雙方約定,如車輛損傷或丟失,物業公司負有看管和賠償責任。即便是臨時性停車,車輛發生損傷或丟失,物業公司也將進行一定的賠償。
公共停車場責任劃分同樣不規范
除了各居民區,銀川市公共停車場又是怎樣收費呢?
在銀川市商業銀行上海路支行門前停車場,記者了解到,該停車場由榮恒大廈物業公司負責看管、經營。收取的只是泊位費,全天收費2元,車輛丟失概不負責。
銀川市玉皇閣北街派出所門前停車場由個人承包,負責車輛看管的李師傅告訴記者,如車輛發生損傷或丟失,他都要承擔責任。自己只負責白天看管,18時以后不負責看管。
物業辦:物業公司未盡告知義務車輛丟失損毀業主可投訴
銀川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鮑廣智告訴記者,目前,銀川市各物業公司泊車管理收費均依據銀政發[2006]4號文件的規定來實施,但車輛看管責任劃分不明確,各物業公司各行其政,做法不一,存在混亂現象。
但是,各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停車泊位協議時,應明確告知業主收費依據,以及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車輛丟失或毀損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如未盡到告知義務,業主車輛發生丟失或毀損,業主有權進行投訴或通過其他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說法 承天物業做法不符規定
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亞平:依據銀政發[2006]4號文件規定,泊車費和看管費收費標準很明確。但有的物業公司在收取泊車費時并未盡到告知義務,導致許多業主并不知道自己交納的是何種費用。
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停車泊位協議,往往是由物業公司提供格式合同。依據《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采用欺詐、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訂立合同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該合同無效。
本文中,銀川承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燕寶花園管理處依據格式合同條款作出不承擔車輛丟失賠償的解釋,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各物業公司均應及時告知業主自己所盡到的看管責任范圍,并與業主簽訂車輛停放協議。對于臨時性停車的車主,物業公司車輛收費票據上雖然寫明不帶看管,但也需事先告知車主看管責任范圍,如果未告知物業公司同樣要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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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政發[2006]4號文件規定:小型汽車停泊車位使用費,包月使用60元至120元/月輛(看管加一倍);臨時停放4小時以內2元至4元/輛次(看管加一倍),4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3元至6元/輛次(看管加一倍);過夜停放5元至10元/輛次(看管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