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稅負由兩個因素決定,一個是評稅價值,另一個是稅率。以往社會各界對物業稅稅負的關注。基本集中在稅率高低的討論上,而沒有考慮評稅價值的高低,這是具有片面性的。稅率高低只是反映稅負高低的一個方面,計稅依據的界定也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方面。譬如,我國現行房產稅的稅率為 1.2%,但是計稅依據卻是房產原值的一定比例。例如北京市確定為房產原值的70%,則房產稅的稅負僅是房產原值的0.84%.
從國際經驗看,凡是按照評稅價值征稅的國家,在確定物業稅稅負時,也是綜合考慮稅率和評稅價值兩方面因素的。在稅負一定的前提下,如果采用了較高的稅率,往往同時擴大評稅價值與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格的差異,也就是說將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值打了較多的折扣后,再據此征稅;如果采用較低的稅率,往往縮小評稅價值與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格的差異,甚至采用房地產市場價值或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至于說采用何種方式,主要看納稅人的接受習慣。
在我國物業稅稅負的確定上,在開征初期,應當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考慮量能負擔因素,經營性房地產稅負應略高于居住用房。二是開征物業稅后,原有房地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總體稅負應保持大體一致或略有增長,變化幅度不宜過大;對個人住宅的稅負應當相對較輕。三是對高檔住宅征稅,對普通住宅應確定一定期限的免稅期,暫緩征稅。四是對農業用地暫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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