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某物業公司正式進駐某高檔小區,行使前期物業管理權。根據商品房預售合同附件約定,物業公司每月應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業管理費,當業主入住該小區后,就發生有的業主以隔壁相近樓盤每平方米只收2.4元為由,拒付物業費并投訴到物價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后,經過調查作出了處罰通知書,某物業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
分析: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新建商品房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應由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協商確定,并應在預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價管理部門只是登記備案而已。
點評
當前,有關因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問題而發生的糾紛成為了老生常談的話題。這當中既有物價管理等政府部門如何轉換角色的問題,又有物業公司如何規范收費服務以及業主如何適應市場規律,遵守市場游戲規則的問題。總的來說,物業管理作為市場化的產物則應完全由市場來決定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