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與物業公司就物業管理費問題有糾紛,駱林坤竟讓別人偽造房屋產權證,將自己名下的三處房產變更為他人,以此欺騙物業公司。日前,長寧區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駱林坤有期徒刑6個月。
2003年4月,駱林坤在新華地區購買了三處房產,但房子到手后覺得實際面積比合同上寫的要小,且產證一直沒拿到,因此他一直沒繳物業管理費,為此他多次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交涉,提出用缺少的面積補償款抵扣物業費。
今年5月,物業公司對駱林坤的三處房產采取了斷電措施,里面的租客叫苦不迭。駱林坤于是找人偽造了三本房產證,將三套房產的權利人分別變更為他的二個朋友,造成房產已過戶的假象欺騙物業公司。駱林坤拿著偽造產權證到物業公司要求辦理相關業主變更手續時,被公司人員識破并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