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國新稅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確立了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稅制,地方稅改革并非重點,但國家對房地產稅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討并未停止過。上至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至省、市財稅部門,均對現行房地產稅存在的諸如稅制陳舊、內外稅制不統一、收入缺乏彈性等問題有一致的認識。同時對改革方向的認同也相當一致,只是對改革出臺的適當時機所持觀點有所不同。
但是,由于地方無稅權、收入規模小、調控力度較弱、征管難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導致地方稅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夠的重視。盡管在稅制內容上,物業稅和房地產稅并無太大區別,但物業稅的提出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熱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為重要的是對物業稅改革的預期和猜測,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調整,遠遠超出了完善稅制這一基本點和調控領域。一是房地產業持續高速增長,房價暴漲,理論界寄希望于物業稅的開征能夠抑制或降低房價。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來越多的城鎮居民擁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財富更多地體現在自有房地產上;基尼系數的不斷提高,社會貧富差距的日益擴大和危險程度的加劇,使人們已不滿足稅收僅僅在個人財富的取得環節,而要求在財富的保有環節發揮作用,那么物業稅無疑成為一個好的選擇。三是無論普通老百姓還是各級政府,面對個人自有住房征收物業稅的傳聞以及將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的猜測,都難以將自己置身事外。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的提法,以及對物業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期盼,更增加了省市財政部門對物業稅改革的設想和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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