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也可“另請高明”
對于物業公司提供的維修服務,肖海龍在其制訂的補充條款中認為,物業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筑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的,業委會可聘請其他有資格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維修人員進行維修養護,所產生的費用由物業公司承擔。
業主的報修以及日常維修養護,物業公司無法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的,應當及時聘請其他有資格的維修人員協助,業主也可以自行決定聘請其他有資格的維修人員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物業公司承擔。
肖海龍還特別強調,在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必須注意,物業公司應向業主方提供其維修價目表。維修價目表經雙方同意,作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