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圍價格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管理、維修、養護及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維護,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在省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物業管理企業,其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物業管理企業,其物業服務收費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并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住宅(含多層和高層)及辦公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商業物業、工業物業和別墅區等的特殊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的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給予規范指導。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項因素,制定相應等級收費標準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各設區市根據當地物業管理的發展水平,在省定等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可適當下浮,制定本市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等級和收費等級標準,結合所管理小區的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協商收費等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按管理權限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具體收費標準可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及成本費用變化情況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協商后,在規定的幅度內上下浮動。確因特殊情況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提請價格主管部門協調。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確需預收的,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由雙方約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備案時應以獨立小區(樓宇)為單位,填寫《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備案表》,同時提供與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及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因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成本費用變化,需要變更物業服務收費等級的,須經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變更條款,并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