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業費案逐年增多,東城法院提出解決建議
拒繳物業費業主有七理由
不公示賬目、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擅自出租地下室……這些都成為業主拒繳物業費的原因。昨日(11月30日),東城法院負責審理物業官司的法官與18家物業公司座談,總結出物業官司的7個主要原因,并提出解決建議。
東城法院介紹,近年來,該院審理的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索要拖欠物業費案件逐年增多。據統計,2007年至2008年,該類案件為608件和886件,分別占當年法庭受理案件總數的18%和23.6%。今年物業案件為758件,占案件總數19.45%。
法官總結出,業主拒繳物業費有7大原因,包括欠費業主認為物業未公示賬目,違約在先等。
多數案件以業主敗訴告終。審理物業官司的趙法官說,每個小區都存在隱患和細節問題,有些還是開發商遺留的,導致業主有抵觸、反感情緒。他建議,業主維權可通過業委會,但目前轄區內不少小區都未成立業委會。
法官向物業公司提出建議:可吸收部隊轉業退伍軍人做保安員,使物業企業嚴謹、規范并充滿活力;聘用有酒店管理經驗的人員做服務,利用他們已養成的良好職業習慣和素質規范物業服務;組建有管理經驗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領導團隊;物業除在收房屋時認真履行與開發商的交接手續,確定責任外,還應以積極態度應對和解決問題,形成較好口碑,增加業主信任度。
- 理由
1、物業公司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公示賬目義務。
2、不知曉物業公司主張的物業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3、小區秩序亂、環境衛生差。
4、開發商所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未得到解決,現在的物業公司應是均由開發商指定,有業主把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混同為一體,認為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一致,未盡到服務義務。
5、有個別業主在裝修施工時改動樓房公用設施或房屋結構,引起其他業主不滿,認為物業公司未及時予以制止或采取有力措施要求改正,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
6、以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抗辯。現在物業公司常常會起訴很長一個階段的欠費,但在庭審中又不能提供物業公司未怠于行使權利,如積極催繳費用的證據,業主常會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7、出租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公用部位,收益不公開,應歸全體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