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佛山市物價部門對日前公布向市民征求意見的《佛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草案)》,做出修訂說明指出,新的管理收費辦法對2006年公布的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適度調升了10%,并重申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預收物管服務費。
據了解,新管理辦法對原執行的對2006年公布的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上調10%,主要是根據近年來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人員工資提高等成本增支因素。而指導價調整后,現行浮動幅度(按基準價上下浮動30%)以及業主自有產權車位的管理服務費標準暫不作調整。
此前,基于考慮物業服務企業的資金運作問題,佛山物價部門是允許經約定或業主自愿,物業服務企業可預收物業服務費和水電周轉金。在2007年2月,原市物價局發文通知,停止執行物業服務企業可預收服務費的規定。鑒于目前部分物業服務企業仍存在預收服務費的現象,業主投訴也時有發生,為此,本次將按照省的規定修定收費管理辦法,重申強調物業服務收費以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不得預收。同時也廢止了“除業主自愿,物業服務企業可預收水費、電費”的條款。
另外,修訂后的收費管理辦法除對原有裝修保證金、裝修人員出入證、門禁IC卡等收費作出規定外,還明確了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淤泥的,在不超過300元/戶的標準內由雙方協定。明確收費標準后,有利于減少矛盾的發生。
在小區業主對重大事項的表決方式上,新管理辦法規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按月收費 不得預收
市物價局昨日對日前公布的《佛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稱《辦法(草案)》作出說明,市民今日仍可通過相應渠道向物價部門提交意見建議。
原標準滯后社會發展
《辦法(草案)》于4月9日在市物價局網站上全文公布,向市民征集意見。昨日,市物價局價格科對其中若干關鍵條款進行了解釋。該局負責人介紹,原收費標準是2006年制定的,考慮到近年來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人員工資提高等成本增支因素,新《辦法(草案)》中,較2006年公布的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適度調升了10%,浮動幅度(按基準價上下浮動30%)以及業主自有產權車位的管理服務費標準暫不作調整。
物管、水電費不再預收
據了解,早期基于考慮物業服務企業的資金運作考慮,我市在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時,允許經約定或業主自愿,物業服務企業可預收物業服務費和水電周轉金。
物價局負責人介紹,在征詢各區意見后,為公平公正起見,2007年2月,原市物價局曾發文通知,停止執行物業服務企業可預收服務費的規定。但目前部分物業服務企業仍存在預收服務費的現象。因此,此次制定的新《辦法(草案)》中,重申強調物業服務收費以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不得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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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有哪些新規定(部分)
一、新情況明晰規定
《辦法(草案)》規定,同一停放場地存在已售和出租車位的,所處場地的公共水電費用應合理分攤,出租車位分攤費用由出租方支付,不得將費用全部劃歸已售車位的業主負擔。以維護自有產權車位業主的合法權益;修訂后的收費管理辦法除對原有裝修保證金、裝修人員出入證、門禁IC卡等收費作出規定外,還明確了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余泥的,在不超過300元/戶的標準內由雙方協定。明確收費標準后,有利于減少矛盾的發生。
二、小區業主人數只需過半即可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
根據《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對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等重大事項,由原來要有2/3業主同意,修訂為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使業主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與國家法律法規保持一致。
三、明晰增設設施收費管理方式
我市部分早期建設的在住小區,一般都沒有配置出入口等智能化管理設施,根據這一現狀,本次修訂管理辦法增加了相應的管理條款(新《辦法(草案)》規定:增設智能管理系統需召開業主大會,并經超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方可安裝,安裝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維護費用計入管理成本。)讓業主明白增設智能化設施的收費管理方式。
市民可通過以下途徑向市物價局反映自己的意見或建議:
電子郵箱:
wuyian@fswjj.gov.cn
電話:
0757-83334366,83209377